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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屋实施搬迁须不低于95%的搬迁户签约

2021-12-07 14:30:43 来源:沈阳网 分享到:

实施主体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进行征询,同意改造户数不得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80%;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户数不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95%时,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生效;不得以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胁迫被搬迁人搬迁。日前,《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不予补偿

根据征求意见稿,实施房屋协议搬迁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城市更新计划,由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实施主体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的实施单位,承担搬迁改造的具体工作,双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相关费用协商确定。

协议搬迁范围确定后,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不当行为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企业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意愿双征询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实施主体在改造范围内公示房屋协议搬迁安置方案,并发布协议搬迁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实施主体、实施单位、搬迁模式、搬迁范围、启动条件、签约期限及生效比例、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实施主体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进行征询,同意改造户数不得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80%,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相关结果在改造范围内公示。

自发布协议搬迁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意愿征询结果未满足协议搬迁公告载明的启动条件的,项目停止协议搬迁,一年时间内不得重新启动。

此外,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进行核实。意愿征询结果满足协议搬迁公告载明的启动条件的,实施主体方能启动项目。

同意搬迁户数不低于95%协议生效

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沈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补偿标准,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户数不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95%时,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当事人一方擅自变更或撤销协议,不履行协议义务约定的,对方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已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户数不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95%时,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不得用停水停电停气

胁迫被搬迁人搬迁

征求意见稿要求,改造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建筑,实施主体应当在拆除施工15日前,向区、县(市)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在签约比例未达到生效比例前拆除房屋,或以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胁迫被搬迁人搬迁。建筑物拆除后,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在项目协议搬迁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出具《协议搬迁验收合格意见》。改造范围内不需要拆除的建筑,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原产权人配合实施主体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保留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

主任记者方月宁

责任编辑: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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