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公民公众服务网(http://www.shenyang.gov.cn)上发布了“关于历史遗留商品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沈房[2007]98号),对商品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意见”所规定的“问题房”是指:沈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05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开发建设手续不全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屋。
近年来,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部分建设单位在建房时没有办理规划、土地、竣工验收等手续或手续不全,致使一些商品房屋无法进行权属登记,购房人房产权利不能得以确认,也不能依法进行交易。
目前,市政府已经成立“历史遗留商品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历史遗留未确权商品房项目逐个进行确认,同时,按照规定研究处理项目补办手续及补交费用等问题。
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市房产局申报;开发建设单位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的(需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由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购房人代表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
市房产局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为解决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的,填写《历史遗留商品房详尽项目确权登记认定表》,经会审后上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确认为历史遗留项目的,由市房产局受理房屋权利人产权登记申请,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之前需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税率适用购房当年税率政策,契税滞纳金予以免征。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中没有办理门牌号码审批的房屋,由申报人负责补办地名审批手续,地名管理部门予以补办。
(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