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周富洪男
年龄:54岁
3年前从朋友手上买来集资房,现在却闹得连朋友都做不成了,还差点闹上法庭。
2005年,我朋友单位在江北五里店集资建房,他叫价2万元的转让费,答应让给我。
1400元/平方米的房价,绝对物超所值,我毫不犹豫地付给他2万元转让费,以及23万元的房款,并和他签订相关协议,在产权证下来后过户给我。
2006年,朋友把房子交给了我,我随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住进了房子。
然而,1年后的2007年8月,房价飙升,朋友反悔了。他提出两个方案:一是要求我把房子还给他,他退还我23万元的房款、2万元的转让费,以及10万元的装修款,并额外补偿我10万元。二是除非我再给他20万元,才答应过户。我顿时懵了。
随后,朋友找来律师和我谈判。律师认为我的胜算不大,因为我在买房时,朋友并没有取得房产证。而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获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的规定,我与朋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奈之下,我也找律师咨询,我的律师认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4年颁布的,而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在1999年出台。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和朋友的房屋转让纠纷应该适用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9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尽管朋友那方未办理房产证,但不影响转移物权。
闹来闹去,最后,我只能选择妥协———我们双方达成协议,我支付给朋友额外10万元,他在一个星期内过户给我。
专家点评:像周富洪先生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按照规定,除了商品房和产权明晰的房改房可以公开流通外,其他性质的住房都不能上市交易。
由于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其建设与使用将受到很多限制,如建设单位、购房者的资格限制,出售时的年限、税费限制等。因此购房者须谨慎,不要贪图便宜而忽视将来的风险。
(新浪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