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楼盘在销售的时候,为了促销而推出“楼盘回购计划”。开发商承诺,如果购房人在收房后两年内提出要求,开发商就无条件将该房屋回购,不仅退还购房人全部已付房款、已付按揭贷款本息,开发商还要承担剩余贷款的本息。
购房人张先生因为事业不顺利,还不上贷款本息,就真的提出要开发商回购的要求。开发商也答应了,双方还签了协议。可是这个时候开发商却由于经营不善,没有钱给张先生,只能分期付给他。当然,开发商也就更没钱归还银行剩余按揭贷款本息了。张先生以为这件事情到此告一段落,剩下的事就等开发商去办吧,没想到银行找上门来要求张先生赶紧还钱。张先生表示自己与开发商之间已经没有合同关系了,因此自己有权解除贷款合同,银行应该找开发商要钱。但是银行说,张先生根本没有这样的权利。
律师评析
张先生有没有权利解除贷款合同,还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谈起。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说实在的,这是目前国家解救“房奴”的最大善举、最好政策。也就是说,只有当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无效、撤销、解除”三种情形的时候,才有可能要求解除相应的贷款合同。除此外,购房人实际上并没有解除贷款合同的权利。那么张先生是否符合上述几种能够解除贷款合同的情形呢?
(新华中国证券报)